为什么做伤残鉴定,还要查"因果关系"?



但鉴定机构却要先查"这伤是不是那次事故造成的"。很多人不理解——明明是因为那次车祸/工伤受的伤,为什么还要证明?难道这是在故意刁难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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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医查因果关系,并不是故意为难人
打个比方:一个人原本就有腰椎间盘突出,后来出了车祸,现在腰疼得厉害。如果直接看现状评残,可能把老毛病也算进去了。但赔偿应该只算:这次事故造成的部分。
所以,鉴定必须先搞清楚一个问题,就是:现在的残疾,到底有多少是这次意外造成的?
这对伤者来说,意味着什么?
1、如果身上的伤,完全是这次事故造成的——正常评残,正常赔偿。
2、如果旧病和新伤是混在一起的——鉴定会分析"参与度",比如事故占主要作用,就按主要责任评;如果跟这次事故没关系,那就不能算在这次里。
这不是在“故意卡人”,而是在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。因果关系查清楚了,该赔的一分不少,不该算的也不混进去,后续才不容易出现扯皮的现象。
总而言之,伤残鉴定查因果关系,不是为了刁难伤者,而是为了让结果更公平、更站得住脚。只有因果关系清楚了,赔偿才更有保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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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6年7月8日 15:29
